國立中央大學 CCUS 碳捕捉利用與封存研究

台灣以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打造「榮邦碳權」合作路徑

一、碳權不只是市場工具,而是新的國際合作語言

在全球邁向淨零排放的過程中,碳權(Carbon Credits)逐漸從企業減碳的輔助工具,升級為國家層級的政策與外交資產。環境部近期揭示的跨部會碳權合作推動方向,明確將碳市場與外交體系結合,顯示台灣已不再只談「國內減碳」,而是開始以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為框架,參與國際自願合作與減量成果移轉(ITMOs)。

這樣的轉向所具有的意義是,在碳定價與供應鏈減碳要求日益嚴格的情勢下,能否建立可信、可對接國際規則的碳權合作模式,將會直接影響台灣產業未來的減碳彈性與國際能見度。

二、碳權合作推動會議的真正意涵

由於第一期幾乎一開放就被訂滿,三大股東 Equinor、Shell 與 TotalEnergies 已於 2025 年 3 月作出第二期最終投資決策,將投入約 75 億挪威克朗擴建北極光,使其運輸與封存能力由每年 150 萬噸提升至至少 500 萬噸,預計自 2028 年起逐步上線。
第二期擴建並非「先建後找客戶」,而是建立在已確立的長期商業合約上。例如瑞典 Stockholm Exergi 與北極光簽署的 15 年 BECCS(生質碳捕集與封存)跨境運輸與封存合約,每年最多達 90 萬噸,是推動擴建的重要基礎,使北極光從示範計畫走向真正的區域基礎設施。

三、榮邦碳權計畫

「榮邦碳權計畫」可視為台灣在碳市場領域的高級構想。其關鍵不在於單筆碳權交易,而在於公私協力輸出減碳能力:由政府建立制度框架,結合國內企業、顧問與技術團隊,協助友邦執行減量專案,並在符合《巴黎協定》第 6 條規範下,形成可被國際承認的減量成果。

這類模式有三個層次的效益:
第一,為友邦提供實質氣候治理能力,強化雙邊合作關係;第二,為台灣企業創造減碳技術與服務輸出的新市場;第三,讓台灣在國際碳市場中建立「可信合作夥伴」的形象。

四、台灣與巴拉圭合作

今年10月台灣與巴拉圭簽署的《巴黎協定》合作備忘錄,象徵第 6 條合作正式進入實作階段。不同於過去以交流或培訓為主的環境合作,這次的重點放在制度對接與長期專案推進,包括政府間碳權合作架構、示範專案設計,以及未來排放交易制度(ETS)合作的可能性。

這種先雙邊合作再向外擴散的策略,讓台巴合作成為可複製的模板,未來可逐步延伸至其他友邦或理念相近國家,形成小規模但高可信度的國際合作網。

五、延伸到 CCUS 與減碳技術的潛在發展

從長期來看,第 6 條碳權合作並不僅限於能源效率或再生能源專案。隨著國際開始關注碳移除與 CCUS 技術,未來若能建立嚴謹的監測(Monitoring)、報告(Reporting)、查證(Verification)」制度(簡稱MRV) 與登錄制度,地質封存、生質能結合碳捕捉(BECCS)或直接空氣捕捉(DAC)等負碳技術,也有機會納入國際合作框架。

而對 CCUS 而言,MRV 不只是量測排放量,而是一整套涵蓋捕捉效率、運輸過程、封存完整性、洩漏風險管理,以及長期責任歸屬的制度工程。這表示碳權不再只是年度帳目,而必須被視為一項具有時間與風險管理機制的資產。在外國也有需多相關的做法。

台灣將來若能在第 6 條合作架構下,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 CCUS MRV 與數位登錄平台,未來碳權將可結合CCUS,訂出更符合淨零碳排主旨的規範。進而可能成為支撐產業轉型、承接難減排部門剩餘排放、甚至連結負碳技術投資的重要制度基礎。

六、參考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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